11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我省建立的是流域統一管理與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河長制湖長制組織體系。針對各級河(湖)長工作職責、履職范圍和工作重點的不同,《條例》分別明確了總河(湖)長、河(湖)長職責。
此外,為保障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順利開展,建立了巡河制度、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督察督辦制度以及聯合執法機制、考核機制、表彰機制、參與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實現河湖管理和保護規范化、制度化運行。
河流所在地分級分段設立河長
根據《條例》,我省建立的是流域統一管理與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河長制湖長制組織體系。其中,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省級、市級、縣級、鄉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按照流域設立河流河長,跨省和跨設區的市重要的河流設立省級河長。各河流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分級分段設立河長。
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省級、市級、縣級、鄉級總湖長、副總湖長,由同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兼任?缡『涂缭O區的市重要的湖泊設立省級湖長。各湖泊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分級分區設立湖長。
針對各級河(湖)長工作職責、履職范圍和工作重點的不同,《條例》分別明確了總河(湖)長、河(湖)長職責。
其中,縣級以上總河長、副總河長、總湖長、副總湖長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總督導、總調度,組織研究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湖長制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規劃和重要制度,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河湖流域生態綜合治理,督促河長、湖長、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職責。
鄉級總河長、副總河長、總湖長、副總湖長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督導、調度職責,督促實施河湖管理工作任務,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相關問題。
市、縣、鄉級總河長、副總河長、總湖長、副總湖長兼任責任水域河長、湖長的,還應當履行河長、湖長的相關職責。
河長湖長定期組織巡河巡湖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河長、湖長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巡河巡湖工作。省級河長、湖長每年帶隊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市級河長、湖長每半年帶隊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縣級河長、湖長每季度帶隊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鄉級河長、湖長每月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村級河長、湖長每周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河長、湖長應當圍繞水資源保護、河湖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事項組織巡查?h級以上湖長除了應當組織巡查前款事項外,還應當組織巡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湖泊保護規劃,劃定湖泊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控制湖泊的開發利用行為,實施湖泊水域空間管控。
對通過巡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湖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屬于自身職責范圍或者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理;依照職責應當由上級河長、湖長或者屬于上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提請上一級河長、湖長處理;依照職責應當由下級河長、湖長或者屬于下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移交下一級河長、湖長處理。
縣級以上河長、湖長對通過巡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問題,屬于自身職責范圍、現場可以處理的,可以現場督辦有關單位整改問題;對需要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可以采取發送督辦函或者交辦單的方式交辦。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將被約談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每年應當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對下級人民政府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各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應當作為干部年度考核述職的重要內容?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履職情況,納入政府對部門的考核內容?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級河長、湖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提請總河長、副總河長、總湖長、副總湖長約談該部門負責人:未按照河長、湖長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監督檢查或者處理職責的;未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接到屬于河長制湖長制職責范圍的投訴舉報,未依法履行處理或者查處職責的;其他違反河長制湖長制相關規定的行為。
縣級以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水體污染、水環境水生態遭受破壞等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各級河長、湖長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河長、湖長進行約談: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巡查督導的;對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未按時完成上級布置專項任務的;其他怠于履行河長、湖長職責的行為的。
以上規定的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約談人應當督促被約談人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由整改責任單位向社會公開整改情況。